時間 : 2025-05-09
隨著土地價格不斷上漲,在一些大城市的農村里面土地價值也比過去增加了不少,有些土地甚至賣出去了等等。在農村土地的性質跟城市里的土地性質會不太一樣,農村的土地性質屬于集體所有,它們被稱為“宅基地”。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在村民的手里,但有些村民會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將其轉讓出去,下面為你介紹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知識。
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
從受讓的主體上,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轉讓。
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,經(jīng)過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同意,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。因為根據(jù)《憲法》第十條,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,其所有權屬于集體,而農民作為經(jīng)濟組織的成員,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,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,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。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一條,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(chǎn),經(jīng)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,該合同有效。所以,如果事后經(jīng)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,應當認定合同有效。反之,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。也就是說,對于此種情況,取得農村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的同意,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。
而向本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。理由是《憲法》第十條,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,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(yè)建設。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,非本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。
然而,在現(xiàn)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(xiàn)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,根據(jù)《物權法》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產(chǎn)工具、原材料等不動產(chǎn)和動產(chǎn)享有所有權。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,這一點不存在爭議。
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,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1、經(jīng)本經(jīng)濟組織(村委會或村集體全體成員)同意;
2、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(同村人);
3、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轉讓人系因繼承等導致“一戶多宅或多房”。如轉讓人系一戶一宅,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,且有證據(jù)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; 轉讓人轉讓宅基地后,再申請宅基地的,將不予批準。
4、受讓人不得違反“一戶一宅”原則,即受讓人在接受轉讓時無宅基地;
5、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,須與住房一并轉讓。
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知識如上,在想要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去的時候,要能夠知道它是否可以轉讓,要是將不能轉讓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去,可能給自己帶來法律后果。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時候也要留意相應的陷阱,有些人在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中沒有獲利,反而有相應的損失,在轉讓之前可是要徹底了解清楚避免麻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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